一、現金償還申請及擔保品退還
(一)客戶償還借貸款項時,需於申請日上午十二時前將償還款項存
(匯)入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,或授權本公司自約定之金
融機構帳戶扣還。
(二)客戶依前項償還融通款後,本公司依客戶申請退還擔保品優先
順序,經核定後,辦理擔保品退還作業,若為部份清償、未滿一
交易單位者,不得退還。
(三)次一營業日由本公司將擔保品撥回至客戶之集保帳戶。
二、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得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:
(一)客戶得以書面同意由本公司依客戶決定之價格與數量,於本公
司開設之特定帳戶賣出,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客戶負擔。
(二)得由客戶自行於開立於本公司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,以書面或
通訊、電子方式委託賣出,賣出成交價款償還融通款項。